不自證己罪

不自證己罪,沒有人必須作為對抗自己的證人,意即:

1.沒有人有義務使自己承擔罪責。
2.沒有人有義務對自己的罪行做出貢獻。
3.沒有人有義務對自己的犯行主動提出不利證據。
4.不得強迫任何人違反意志去積極證明自己的犯罪。

具體行使上為:
1.被告之緘默權
2.證人免於自陷入罪之拒絕證言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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