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波蘭總統飛機墜毀(2010年)看我國總統職務代理

從波蘭總統飛機墜毀看我國總統職務代理


話說波蘭總統專機墜毀…高官顯要剛好都坐這台專機上,最後變成國會議長暫時代理總統職務。國中基測的公民當然…不會考這個,所以也不用教。不過「剛好」碰到了,就拿來跟學生說說,順便複習一下才不會對不起公訓系的老師。




波蘭的政府體制根據wiki的資料
引用
波蘭政府的結構包括了一個由總理為主導的內閣。總理往往是從兩院制國會的下院多數黨成員中產生,由他向總統提名閣員名單,由總統任命。波蘭總統為國家元首,直選產生,任期5年。波蘭的國會(Zgromadzenie Narodowe)由下院議會(Sejm,460名成員)和上院參議院(Senat,100 名成員)組成
而根據波蘭憲法第131條之規定總統若死亡,則由眾議院議長應臨時履行共和國總統的職責,直到新的共和國總統選舉為止,故現在是由眾議長暫行其權;若眾議院議長亦於該班飛機上,則又由參議院議長暫行其職權。


波蘭採「雙行政首長」(或半總統制),民選的總統任命總理主導內閣,總統為國家之元首及象徵,這一點與我們基本上蠻類似的,所以「剛好」也來看看如果這樣的事發生在我們身上,其職務代理之順序為何?

我國制度與波蘭大不同,主要在於我國有「副總統」,即備位元首,波蘭則無。憲法第第四十九條原規定「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憲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補選總統副總統,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總統未滿之任期為止。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修憲時增修條文(第二條)則增修為「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故此時若發生類似事件應可探討:

1.總統缺位(坐到不該坐的飛機)時之處置為何?
2.接著來探討總統跟副總統同時缺位時?
3.再來總統、副總統跟行政院長同時缺位時之代理變化。

關於第一個命題…唔…增修條文沒寫。不要懷疑,真的沒寫。為什麼不寫?因為總統缺位,根據憲法第49條當然由副總統來代行,即「備位元首」機制。
命題二依增修條文之規定,由行政院長來代行,並補選正副總統。
命題三則有趣了,若大頭們同時缺位(同班機好了),唔…基本上就國安之考量不可以、不可能,所以也不會發生。真的發生(如2012世界末日…哈)怎麼辦?依101年實施之「行政院組織法」第10條「行政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所以應該是副院長要出來代理其職務啦。

以上報告完畢,其實我國有「備位」之概念,只要不同時「出場」(意思就是319的狀況不該出現正副元首於同現場掃街拜票),應該就沒有代行一直向下延伸的問題,如果有……呼叫大法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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