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拍我嗎?在靠近我之前…

最近不斷看到類似的新聞,之前投自由時報沒中的稿拿出來修一修「回味一下」shy…唉…果然是讀研究所時比較有寫文章的力氣,本來論文還想發表文章,…沒力氣了sweat

新聞引用:

今日新聞

交警戴耳際攝影機蒐證 飆車族收到罰單全傻眼(2009/09/27 15:01)

TVBS
英花2億!..頭盔式監視器Made In台灣


你在拍我嗎?在靠近我之前…godfrey撰於2007年7月

近期警察人員將逐步採用所謂「頭盔式攝影機」進行蒐證,以供法院作為證據來源。該器材輕便雖利於警方蒐證,姑且不論實際嚇阻力是否因而增加,但警方在執行時之作法,應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進行,以符合正當程序及保護個人隱私權。

隨著影像軟、硬體技術快速發展,使得各種可用於即時攝錄、甚至於辨識之監視設備日新月異,而以功能及外觀比較,從以前Hi8/D8到DV,乃至於現在記憶卡及硬碟式儲存機種出現,功能及畫質皆越來越強大,但體積也越來越小。而文中所提頭盔式攝影機設備,已輔以一套如同超薄型相機大小之隨身儲存播放裝備,如果要與台灣現售之多媒體播放器(PMP)比較,大概就是攝影鏡頭改放在頭盔旁罷了。這種小巧又多工的行動裝置既然能滿足消費者需求,當然也能搖身一變,成為警察「個人」的蒐證利器,就趨勢來看,已是不可避免。而跟「全民公敵」中衛星監視相比,此行動裝置未來應普遍為大眾能所接受及使用,應不違隱私權中「合理使用工具原則」。

但值得注意的是,警方若執行蒐證場所或程序不當,或未盡揭露之義務,以「毒樹毒果理論」視之,則可能影響證據能力,另外也會侵犯個人隱私權。警察職權行使法中第十條:「警察對於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案件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維護治安之必要時,得協調相關機關(構)裝設監視器,或以現有之攝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第十一條:「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已無蒐集必要者,應即停止之…。」警方在蒐證時使用之科技工具,就法條來看似無限定,但基於公權力之行使可能侵犯人民隱私權,故執行之場所,除經警方專業「合理判斷」外,應符合比例原則;另進行觀察或蒐證作為,應以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為前提,以局長之書面同意為要件行使之,以符合行政程序,不然辛苦蒐證的結果落為一場空,又有可能遭被蒐證者提出行政救濟,可謂得不償失。

而現今台灣媒體、網路之發達,爆料風氣之興盛,就現今氛圍來看,實難保數位化影像資料遭有心人故意或過失傳出。或許像「不可能的任務」中資料庫遭實體入侵是「不可能」發生,但這類如此「個人化」之裝備,難保在便宜行事心態下,隨便插個USB傳輸在個人電腦中,遭駭客入侵取得,甚至更沒資訊安全概念一點的,就被FOXY給分享出去了(不要以為「不可能」,筆錄、作戰計畫都會被「分享」了…)只能請警方在資訊安全方面,更要下一層功夫。而面對媒體取得影像資料之前,能依政府公開資訊法,由媒體書面依要式申請,而該限制公開的執法資訊、私密資訊等等,就應限制公開。

以台灣目前資訊大國來看,說真的,這系統成本不高(英國系統換算單價為十萬台幣,貴了點…),重點在於警方執法心態要改變,以一般法律原則來進行職權,以符合人權立國的精神、因應法治國家的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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